限制期内转让股份叠加信披违法 聆达股份原董事长被罚3320万元
封面新闻记者 朱宁
8月28日,中国证监会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聆达股份前董事长王正育因四项违法事实,被处以3320万元罚款。而早在2022年1月,王正育便已收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今年8月16日已正式发文。决定书指出,王正育通过控制使用15个账户交易聆达股份的股份,针对王正育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行为,证监会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3000万元罚款;对于短线交易行为,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8月29日,截至收盘,聆达股份报涨7.13%,报14.57元每股。
【资料图】
聆达股份股价走势
限制期内转让股份
信披存在误导性陈述
经证监会审理,王正育在2016年即开始通过“王正育”账户和“王某荣”账户买入并持有“聆达股份”。但除了这两个账户外,王正育还直接控制另外3个账户,以及通过他人配资的10个账户买入“聆达股份”。通过15个账户大举买入后,在2020年4月1日,王正育控制账户组持有“聆达股份”就已突破举牌线,达到总股本的5.1%。
证监会指出,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王正育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聆达股份,也未予公告。此后,王正育仍继续交易,持股每增加或减少1%时,均未在次日通知聆达股份,亦未予公告。2020年7月,王正育入主聆达股份,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仅对自己和“王某荣”账户持有交易“聆达股份”的情况进行了披露,对其余账户情况则未提起。在此情况下,王正育披露的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
证监会披露聆达股份前董事长王正育处罚决定书
此外,在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7日的限制转让期内,王正育累计卖出2563.82万股,金额合计3.37亿元。公告披露,王正育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转让所持股票。2020年7月13日,聆达股份发布实控人变更公告,王正育通过持有杭州光恒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8%的合伙份额,成为公司实控人。之后,王正育又卖出所持聆达股份,截至2021年12月7日,累计卖出1150.84万股,金额合计1.65亿元。
成实控人不久后便卖出股份
实际上,王正育成为聆达股份实控人的时间并不算长。2020年7月13日,聆达股份发布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显示王正育通过持有杭州光恒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8%的合伙份额,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成为实控人前,王正育与弟弟王正荣便已现身聆达股份2019年一季报中,2人同时跻身该股前十大流通股东中,合计持股比例近4%。
在入主聆达股份后,王正育迅速带领公司退出了商业保理、裸眼3D等多元业务,转向新能源领域——在2020年9月收购嘉悦新能源,次年6月实现100%控股;2021年3月与协鑫控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光伏领域进行战略合作等。
然而好景不长,2022年1月,聆达股份披露实控人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涉嫌内幕交易“聆达股份”等违法违规。同期,王正育辞去董事长、董事、总裁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并由其女王妙琪代任董事长。
2022年5月,王正育、王妙琪计划退出聆达股份,并准备将所持股份转让给杭州伯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该计划流产后,同年8月,王正育、王妙琪将股份转让给海波里斯绿能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和金寨华成未来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二者的实际控制人黄双成为聆达股份新的实际控制人。
对于成为实控人不到两年即筹划转让控制权一事,王正育在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时表示,其作为实际控制人,仍然坚信聆达股份具备长期投资价值。但经过近两年的亲力亲为,感觉精力难以应付繁重上市公司事务,而旗下多年经营的酒店业务受疫情影响较大,特别是被立案调查以来,其本人遭受较大冲击,深感对证券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资本市场实际运行规则的严重不足。
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股份
或影响公司估值、声誉
实际上,股东在限制期内转让自家股票并不是个例。浙江证监局网站6月19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杭州高新副董事长叶峰、董事周建华被罚,均涉及买卖杭州高新股票。披露信息显示,叶峰控制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共计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叶峰账户组)交易杭州高新股票,累计卖出1831.99万股,成交金额1.71亿元,买卖金额合计2.71亿元。
浙江证监局对叶峰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叶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杭州高新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此外,日前,奥马电器控股股东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魏士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票,收到深交所监管函。监管函显示,魏士杰作为奥马电器控股股东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期间,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合计转让奥马电器股票约849.25万股,成交金额约4979.53万元。对此,广东证监局对他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19万元,并处罚款2438万元。
关于限制期内股东转让股票行为,有券商研究员告诉记者:“一般来说,股东减持对普通投资者信心打击较大,尤其股东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票通常会造成市场对该公司的不稳定情绪,可能导致股价下跌。股东在限制期内转让股票,更可能让投资者失去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状况的信心,进而影响公司的估值和声誉。”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