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2023-08-10 15:30:13 来源:找法网

一、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资料图)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5.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实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6.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7.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8.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三、起诉离婚可以撤诉吗

起诉离婚后可以撤诉。离婚案件的撤销,需要在宣判前。夫妻双方发生矛盾,产生离婚冲动的,申请撤诉的当事人是原告,原告申请撤诉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是否准许撤诉,由法院裁定。如果法院不同意撤诉的,经传唤原告的,原告不出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找法网提醒,起诉离婚后,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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