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住房类建设项目4年内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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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近日发布《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社会意见。这个修订稿在原有政策基础上,通过对竣工定义、开竣工期限、违约金计收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其中规定: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
该局介绍,为加强土地供应批后监管,规范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2018年9月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标准、期限、原因认定及处理原则、监管职责等内容。《管理办法》对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指导了深圳市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工作。为做好《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研究形成了《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稿)》)。
首先,《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和竣工是这样定义的。开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规定执行。竣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整宗地的规划条件核实或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证明文件。
《管理办法(修订稿)》中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报告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情况。土地使用权人确实无法按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的规定、约定按时开工、竣工的,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延长开工、竣工期限,并对不能按时开工、竣工原因进行说明并举证。
《管理办法(修订稿)》中还规定: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但含居住功能的建设项目,居住部分开工、竣工期限按住房类建设项目执行,其他用途部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对于建设项目竣工前后申请提高容积率的情形,分别明确建设项目重新核算开工、竣工期限规则;增加线性工程(道路、综合管廊等)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确定规则,线性工程项目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竣工时间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阶段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周期确定。
此次修订还优化了违约金计收规则。在保持违约金计收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将违约金计收周期由3个月调整为以月为周期,违约金标准由每延长3个月按合同有偿使用价款的1.5%计收调整为每延长1个月按合同有偿使用价款的0.5%计收。
南方+记者 李斌
【作者】 李斌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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